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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急管理部关于明确 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有关事项的通知 应急〔2024〕111号
发布时间:2024-12-26 浏览:[264]次

转载自:https://www.mem.gov.cn/gk/zfxxgkpt/fdzdgknr/202412/t20241226_516172.shtml


标题:应急管理部关于明确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有关事项的通知
索引号:3/2024-00096发文字号:应急〔2024〕111号发文单位:应急管理部
所属机构: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主题分类:政策法规;调查评估和统计公文种类:通知
成文日期:2024年12月25日发布日期:2024年12月26日

 

应急管理部关于明确
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

应急〔2024〕111号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应急管理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,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:

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,结合安全评价师退出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》的改革实际,应急管理部持续推进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修订工作。为适应当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需要,现就《办法》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。

一是《办法》和《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<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应急〔2019〕52号)中的“专职安全评价师”,按照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把握,纳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人员采信范围。

二是按照“谁许可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机关要对有关人员资格严格把关,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依规加强监管,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
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
 

 

应急管理部

2024年12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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